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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对方不到庭,该怎么办?

来源:欧亚汽车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时,可以进行缺席判决,该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方当事人经两次以上正常传唤程序仍不出庭,可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应以法定方式和程序宣告判决并送达判决书,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利。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零九条:人民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所以一般来说当受案正常送达传票后,对方当事人不出庭的,可再次传唤,如经两次以上正常传唤程序,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仍然拒不出席的,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并且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缺席判决,人民同样应当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并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利的充分行使。

结语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未出庭或中途退庭的原告,被告提出反诉的情况,或者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情况,可以进行缺席判决。此外,在其他特定情况下,如债务人下落不明等,也可以进行缺席判决。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进行缺席判决时,应当依法向缺席方宣告判决并送达判决书,同时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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