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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程序

来源:欧亚汽车

(三)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房屋征收部门审查通过房屋征收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起草并送达相关单位暂停办理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相关手续通知书。

(四)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与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签订委托协议书。

(五)征收补偿费足额到位

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编制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概算;

2.房屋征收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对概算进行审核;

3.建设单位根据房屋征收部门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补偿费用汇入专户存储。

(六)对房屋调查登记并依法处理未经登记的建筑物

1.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房屋登记机构、国土资源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及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组织等单位,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登记;

2.城乡规划部门依法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

3.房屋征收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结果。

(七)上报征收补偿方案

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2.房屋征收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审核及修改;3.房屋征收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向报送征收补偿方案。

(八)组织对征收补偿方案论证

市、县(区)组织房屋征收、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信访、法制等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和修改。

(九)公布征收补偿方案

1.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

2.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意见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3.征求意见期满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房屋征收部门向提交征求意见和补偿方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十)公布征求意见和补偿方案修改情况

房屋征收部门以名义在2个工作日内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情况。

(十一)依法召开听证会

1.旧城区改建项目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市、县(区)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召开听证会;

2.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十二)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1.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要求,依据《许昌市关于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进行信访评估的实施办法》(许办〔2007〕35号)等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市、县、区提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意见;

2.涉及房屋征收户数在100户以下的(含100户),由市、县(区)长审批;户数在100户以上的,经市、县(区)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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