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借钱纠纷被告没去可不可以判决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纠纷向起诉时,审理案件被告没去的,发传票仍然不去的,可以作出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裁定。
人民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民间借贷纠纷到哪里起诉
(一)、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双方可以对管辖进行约定
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借款合同的一种形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协议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管辖,但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
(二)、未约定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上述法条只是对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做出的一般管辖规定,由于民间借贷纠纷具有一定特殊性,若对民间借贷纠纷适用一般管辖原则,可能会给出借方带来不便,故怎样确定合同履行地是极为必要的。
(三)、合同履行地可以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接受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
2015年最高人民出台《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可以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实践中对于怎样确定“接受货币的一方”,要根据借款合同的性质来判定,下文将对怎样确定“接受货币一方”进行解读。
1、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还款时接收货币一方为出借人所在地,可由出借人所在地管辖
2、除自然人之间以外的民间借贷合同为双务合同,如出借人起诉借款人还款时可由出借人所在地管辖。
三、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制度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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