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本级房地产新政
为贯彻落实国家因城施策、分类的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强化住房居住属性,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银发〔2015〕305号和银发〔2016〕26号文件规定以及嘉兴市的相关要求,经浙江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决议通过,自3月22日零时起,中国人民银行嘉兴市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嘉兴监管分局,调整嘉兴市本级差别化住房信贷。有关事项及实施要求如下:
对申请购买首套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首付比例不低于30%,非本市户籍家庭首付比例不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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